文章摘要
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言,几乎所有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都能在网络空间中进行。[1]互联网贸易甚至成为当前贸易的主要形式。本质上,人类通过互联网技术创造出一个与实体空间相平行的网络世界,并促进跨境贸易更加自由化和便利化。正如罗斯坦·纽沃斯(Rostam Neuwirth)所言,历史上的贸易与法律的发展交织在一起,而且二者与科学技术的革新也紧密相连。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2]由于世界各国都共存于相互依赖的网络空间中,[3]互联网贸易具有内在的全球性与国际性,互联网贸易也需按国际性贸易规则的方式进行调整。互联网贸易需要新规则吗?该问题成为新时期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无可回避且尚存争议的问题。与传统的实物贸易不同,互联网贸易的差异性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互联网承担传输功能,其创造出一个普遍的、具有目的性的网络,进而能够支持任何类型的服务;Virginia Law Review">[4]其二,在互联网贸易中,如美国贸易代
作者简介
孙南翔:孙南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