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5部分以及附件七的规定,就中国与菲律宾之间有关南海问题的争端,单方面发起对中国的国际仲裁(以下简称“南海仲裁案”)。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以下简称《裁决书》),[1]其中第6部分涉及岛礁法律地位问题。[2]仲裁庭将满足《公约》第121条第1款标准的地物统称为“高潮地物”(high-tide features),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第121条第3款)的高潮地物为“岩礁”(rocks),反之,则为“全效岛屿”(fully entitled islands)。[3]仲裁庭认为,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西门礁和永暑礁是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岩礁;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和东门礁属于低潮高地;南薰礁(南)属于低潮高地,南薰礁(北)属于岩礁。南沙群岛无一海洋地物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且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主张海洋权利。[4]就岛礁法律地位问题而言,上述裁决几乎完全支持了菲律宾第3项至
作者简介
马金星:马金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