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对海外公民的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n)在国家和国际法的历史中是一个比较“现代”的概念,[1]国际常设法院在马夫罗马蒂斯巴勒斯坦特许权案(Mav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 Case)的判决中强调外交保护的习惯法渊源已经确定。该判决中说:“当一个国家的国民因为另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如果其国民无法通过平常的渠道获得赔偿(satisfaction),该国有权保护其国民,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Case of the Mav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Series A">[2]外交保护是一个国家代表个人(通常是其公民)对抗违反国际法的另一个国家而实施的保护。Black's Law Dictionary">[3]在外交保护制度中,常常需要考虑个人角色,也就是个人和他所受的损害之间是否有关系,这就是所谓的“干净的手理论”(clean hands doctrine),它是指在确定东道国(host state)的责任时,个人的表现也应在考虑之列,(实际)受害人的过错(fault)可被援引以免除或者减轻东道国的责任。Preliminary Report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4]把干净的手理论适用于外交保护,在国际法律团体(international legal community)中,特别是国际
作者简介
张卫华:张卫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