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港澳法政专题涉及三个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问题,分别是中央全面管治权、香港立法与司法的关系、香港立法会功能界别。
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提出标志着中央对港澳工作思路的重要转变。《中央全面管治权配套制度论纲》从权力运行频度、社会接受程度、权力运行实质性程度、配套制度机制成熟程度四个方面对中央管治权的各项具体权力的已有运行状态做出基本描述,并对各具体管治权力已有的配套制度机制进行梳理总结,最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性建构。
“香港议员辱国宣誓”事件后,法院与立法会的关系再次成为理论关注的焦点。《议会特权的边界——香港〈基本法〉秩序下议会特权管辖问题研究》回顾了普通法传统下法院对议会的管辖程度。历史上议会有绝对特权,不允许法院干预,其后这一特权有所削弱,法院在必要时可以管辖议会。在香港《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下,法院审理过两个关涉司法和立法关系的重要案件,一是“议员拉布案”,二是“宣誓案”。“议员拉布案”中法院尊重立法会主席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宣誓案”中并未适用“议员拉布案”的“不干预”标准,对立法会主席的决定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功能界别传统上就是一个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主题。《香港立法会功能界别的源起、实证表现及未来发展》对功能界别的源起、变迁和其在立法会中的实证表现,以及对香港法院涉及功能界别选举诉讼的司法意见进行研究,认为:虽然目前功能界别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为选举权利的不平等性和行业代表制产生的民主认受性较低,但基于《基本法》对香港政治发展所做出的原则性限定,在考虑这一制度所存在的实际作用并对这一制度做出保留的前提下,对其做出改造和变革也必须循序渐进并且符合香港的基本政治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