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徙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有明确规定。《宣言》第13条就规定:“人人在一国境内有自由迁徙择居之权。”“人人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作了进一步规定。该公约第12条规定:“一、在一国领土内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往来之自由及择居之自由。二、人人应有自由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三、上列权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与自由所必要,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之限制,不在此限。四、人人进入其本国之权,不得无理褫夺。”可见,该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迁徙自由具体化了,特别是该公约对行使迁徙自由权利时所应受到的限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迎接即将到来的21世纪的时候,深入研究这些规定,对于全面理解迁徙自由的内涵,正确行使迁徙自由权利,推进国际人权事业和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的实施,保护和促进中国人民的人权,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