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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 作者:李步云出版日期:2018年09月
  • 报告页数:7 页
  • 报告字数:6813 字所属丛书:中国人权研究
  • 所属图书:人权与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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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国际上长期以来,政府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学者之间也有不同看法。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这次会议是继德黑兰人权会议25年后,《世界人权宣言》公布于世45年之后举行的。这次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维也纳宣言》),已被世界上许多人视为现代人类为加强人权保障而奋斗的历史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这一文件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强调了人权具有普遍性,也肯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维也纳宣言规定:“世界人权会议重申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其他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是不容置疑的。”“在国家级和国际级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应当是普遍性的……”同时,这一文件又规定:“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合的。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的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全面看待人权。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尽管在维也纳宣言中,人权的普遍性被着重强调,人权的特殊性是以较弱的语句表达;尽管这一文件是在会议最后一天才达成协商一致并获得通过,各国政府能够在人权这一长期争论不休以致尖锐对立的问题上,达成这样一个基本的共识,终究是人们的理智和宽容的胜利。

作者简介
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