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行使解释权体现了遵守和执行基本法,维护特区法律制度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和谐性,确立基本法权威性的法治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明确了基本法规定的“依法宣誓”的含义,既没有改变基本法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越界解释和修改特区的法律。基本法的解释制度将解释权与审判权分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特区法院,各自依据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互不否定、互不干涉、互不取代。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不存在破坏特区法治、破坏特区立法和破坏特区司法独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