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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轮旅游的中国法律适用性分析

文章摘要

作为西方奢华文化象征的邮轮产业,在东进的过程中面临中国特色的法律协调之困。其本源在于法律本身的天然滞后性,以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法律渊源的不同。邮轮产业中国化进程中需要法律的供给侧改革,从而适应邮轮产业的集聚性行业特征,以解决邮轮运输业、邮轮旅游业、邮轮服务业、邮轮物流业等行业“无法可依”与“有法难依”的法律困境。从而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构建邮轮产业融合视角的因应选择法律路径。具体而言,以《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为蓝本,构建邮轮母港政府规章制度,以期界定邮轮的运输与旅游的双重属性,旅行社代理模式得到细分,船票“隐性化”法律纠纷得到解决。同时根据《中国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法》做好邮轮产业主体规划,市场运营,市场扶持的顶层设计,以期走出邮轮产业发展融合性不强的困境。

作者简介
吕方园:吕方园,法学博士,大连海洋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辽宁省海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裴兆斌:裴兆斌,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院长,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洋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秘书长,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刑法、国际海洋法、海洋行政法、海洋安全与执法、海洋维权与综合执法、侦查学、治安学、司法鉴定制度等。
郑洁:郑洁,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