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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泰国外国人经营法

文章摘要

第一条 本法称为“1999年外国人经营法”。第二条 本法在政府公报中公告之日起届满90日后开始实施。第三条 废除:(1)1972年11月24日公布的第281号革命委员会公告;(2)1978年关于“1972年11月24日公布的第281号革命委员会公告”的修订法;(3)1992年关于“1972年11月24日公布的第281号革命委员会公告”的修订法。第四条 本法中:“外国人”是指:(1)非泰籍的自然人;(2)未在泰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3)在泰国注册登记的法人,并具有以下情况的:(甲)该法人,其作为资本的股份的50%以上由(1)或(2)项中规定的人持有;或该法人有(1)或(2)项规定的人持有的资本占该法人资本总额的50%以上;(乙)有限合伙或登记的无限合伙由(1)项规定的人担任管理合伙人或管理人。(4)在泰国登记的法人,其作为资本的股份的50%以上由(1)、(2)或(3)项中规定的人持有;或该法人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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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