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应当指出,一国在决定其解决条约与国内法律冲突的方法时,虽然可以有多种选择;但是,这种选择并不是任意的,它不能不考虑到条约在该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条约的地位相当于一般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条约与一般法律之间的冲突,决定适用条约优先原则,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为了解决条约与基本法律之间的冲突,那末,决定适用条约优先原则就不妥当了,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才是合理的。可见,条约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可用来解决条约与国内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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