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地规则》的生效与及20世纪以来北极航道沿岸国法律规制发展
文章摘要
北极地区在航行、资源等方面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特殊的地理位置与环境使得北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水资源、太阳能、风能、矿产资源等,除富饶的自然资源外,北极航道资源也备受瞩目。北极海域连接欧亚大陆与北美大陆,若能充分利用,将极大缩短海上航程,节省航行成本,航运的发展也有助于北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随着全球变暖,北极海冰逐渐消融,北极航线作为重要海上运输通道的开通已成为现实。北极独特的地理环境带来丰富自然资源的同时,也使航行等活动面临特殊困境。在北极地区航行须注意保护北极脆弱的海洋环境,也应防范由北极恶劣航行环境导致的航行风险。国际海事组织致力于维护极区的船舶安全和生态环境,耗费数年制定专门规范冰区航行活动的准则,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际海事组织积极推进《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国际准则》(以下简称《极地规则》)的制定。2014年11月,具有强制效力的《极地规则》在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第94届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极地规则》将作为极区海上航行的准则予以强制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北极周边国家国内法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234条的授权,仍在北极相关水域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海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与新通过的《极地规则》将共同作用于北极。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使《极地规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冰封条款”良性互动,并进一步影响北极国家国内法,值得深入探讨。
作者简介
白佳玉:白佳玉,女,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李俊瑶:李俊瑶,女,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法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