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按照《莱肯宣言》规定,引人注目的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已于2002年年内如期开始运转。“制宪”要在如此重大的问题上,既须使所有成员国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得到保证,又要协调各国的特殊利益,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最终文件的完成,也必然是在经过激烈争论后,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与需要的产物。但某种“宪法性条约”的最终产生,对于欧盟明确今后发展方面,调整、革新体制结构,规范欧洲的“多层治理”,成功应付内外挑战,终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进而对欧洲一体化与欧洲文明史的发展历程,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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