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来料加工企业与其转型升级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各部门的处理原则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来料加工企业与转型升级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基于资产上的承接关系和转型升级时外商投资企业做出的承诺,两者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