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工会一直沿用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说法,在当前劳动者工资滞后于企业利润增长的背景下遇到新问题。职工权益不是“维护”得来的而是“争取”得来的,仅提“维护”已不能体现职工对工会的期待,工会不应是以“护法”为职能的执法机构,而应是以“争取”为职能的群众组织。《深圳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关于工会职责的第八款规定: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积极争取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等正当权益”,用“争取”二字替代目前既定的“维护”二字,对“工会基本职责”这一重大问题作了创新性规定,是对工会既定理念的一种突破。盐田国际、沃尔玛、富士康等大型非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为员工争取提高工资的实践说明这种提法在现阶段更有特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