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调查表明,在劳动权益的诸多方面,女性在劳动合同签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休息时间四个方面优于男性,男性在工资收入、工伤保险上优于女性,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培训上男女之间没有明显差异。从总体上看,男性的劳动权益并不优于女性,甚至还比女性差,但是在收入这一核心劳动权益上,男性的平均收入明显高于女性。这种状况主要源于形式平等原则的作用。形式平等的背后隐藏着实质不平等和间接歧视,因此,促进性别平等必须借助政府的公共政策干预。
作者简介
徐道稳:徐道稳,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
吴堃: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