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决定以排海方式处理福岛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进一步引发跨界海洋环境“无法弥补损害”的复杂性并导致国际法救济一度陷入困境。跨界海洋环境“无法弥补损害”的证立,可以参照准予临时措施的相关因素,诸如“紧迫性”因素、“金钱弥补”因素以及“真正风险”因素等。在证据证明标准视域下,跨界海洋环境“无法弥补损害”的证立基本上可以遵循一般国际诉讼中的多元证明标准,但多元证明标准不能适应“无法弥补损害”识别的复杂性。通常而言,国际裁判机构通过完善和健全准予临时措施来构建跨界海洋环境“无法弥补损害”的国际法救济体制。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制度价值的激发和释放依赖于跨界环境治理的国际法实践,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在防范跨界海洋环境“无法弥补损害”上具有模糊性。强化风险预防原则的可执行性的路径,应该注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体系解释和尝试探索准予临时措施的具体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