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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的规制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人工智能法案》为分析对象

文章摘要

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法案》基于风险预防的理念为人工智能制定了一套覆盖全过程的风险规制体系,其提出的风险分类思路、产品规制路径、负责任创新和实验主义治理理念等对我国人工智能的立法规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立法必要性、立法体例、立法内容和立法的价值取向是讨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四个重要面向。研究认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是大势所趋,在立法体例上可以采取综合性立法方式,单独制定一部人工智能法;在立法内容上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机制设计;对于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坚持规范与发展并行的原则,制定一部兼具规制治理与产业发展的人工智能法。

作者简介
曾雄:曾雄,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
梁正:梁正,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创新管理、新兴技术及其治理。
张辉:张辉,浦江国家实验室(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青年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人工智能治理、博弈论与政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