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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克布斯单向线的主观归责理论中的双系统

文章摘要

罗克辛的理论与雅克布斯的理论都起源于规范论,但是雅克布斯的规范论是主观的规范论,而且他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也是以主观的规范论为基础的理论。从结构上讲,雅克布斯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以主观归责理论为开端,是从归责切入的双系统。从其理论的论述结构上讲,本文认为,其理论是以单向线主观归责理论为开端,逆向展开的双系统。换言之,雅克布斯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内涵于单向线的主观归责理论中的双系统。所谓的单向线的归责理论,就其顺序而言如下所示:归责→罪责→不法→违法性→构成要件符合性→构成要件→行为→行为人→责任。“归责”的基础是“罪责”,“罪责”的前提条件是“不法”,“不法”的根据是“违法性”,“违法性”的依据是“构成要件符合性”,“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标准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核心是“行为”,“行为”所属是“行为人”,而“行为人”作为归属的最终指向,对他的最根本的要求是“责任”。许迺曼“主要针对法兰克福学派的个人法益论和雅各布斯的功能论加以批判,称之为一元的个人之一和一元的规范论”。雅克布斯的理论是不是功能的规范理论另当别论,但是他的理论一定是一元的理论。与其说是一元的理论,还不如说是单向线推论的理论。本书认为,这种单向线推论的理论不同于我们以上论述的所有结构型的理论,这种理论更加接近哲学上的逻辑推论的结构。如罗克辛指出的那样,雅克布斯“放弃了刑事政策的构想,而是将刑法的目标建立在纯粹规范化的体系性理论原理之上”。既然是“纯粹的规范论体系”,那么这个体系一定是具有哲学性质的,或者至少是具有深入哲学倾向的体系。换言之,也可以说雅克布斯的理论使用的语言是一套哲学语言,而不完全是法学语言。因此在理解他的著作时,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翻译”。如果我们说李斯特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归责理论中开拓并挖掘出的新的理论体系,那么我们也可以说雅克布斯是将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再一次“埋入”归责理论中的新的归责理论。这个具有哲学特征的新的归责理论就是我们以上所言的单向线的归责理论。正是在这个单向线的归责理论中,隐含了一个双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也就是说,在那条单向线上所出现的所有的概念,并不是简单地以一种链条式的、不可逆转的方向连接起来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而是以一种双层结构的“三要件”系统与“不法-罪责”系统一起构成的“双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尽管雅克布斯重新将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埋入”归责理论之中,但是这次被“埋入”双系统的归责理论完全不同于李斯特之前的归责理论。
作者简介
秦一禾: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国际刑法、国际法。 主要著作有: 专著《关于犯罪人引渡诸原则的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论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权》(法律出版社,2012); 译著《国际立法》(村濑信也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法益概念史研究》(伊东研祐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刑法总论的理论构造》(井田良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