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李斯特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典型的双系统的理论,双层的“三要件”理论是李斯特的创新性理论。贝林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将李斯特的双系统统合成一个新的双系统的理论。虽然自新古典学派以后,理论界一直在解构贝林的双系统结构,但是同时又将两个不同的系统结合得更为紧密。新古典的理论方式不同于贝林的理论方式,它们“解构”但同时又“加强”古典的“三要件”系统和“不法-罪责”系统之间的融合。它们加强的基本方式或是在“三要件”系统中融入“不法-罪责”系统以凸显“三要件”式的犯罪构成要件系统,或是在“不法-罪责”系统中融入“三要件”系统以加强“不法-罪责”系统。威尔泽尔的理论与新古典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不同,试图解构自贝林以后将两个系统融合在一起的所有理论,从而“重新”回到德国传统的“不法-罪责”的二元论体系上来。其标志就是完全抛弃了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论,而开启了对行为人的行为的解释论。具体而言,尽管新古典学派的麦耶、迈茨格也是古典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解构者,但是他们依然是在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论中的解构者(构成要件理论的认识对象依然是刑法条文),但是到威尔泽尔的时候,他的解释论(“三要件”系统)就从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论转变为对行为人的行为本身的解释论了。
作者简介
秦一禾: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国际刑法、国际法。 主要著作有: 专著《关于犯罪人引渡诸原则的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论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权》(法律出版社,2012); 译著《国际立法》(村濑信也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法益概念史研究》(伊东研祐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刑法总论的理论构造》(井田良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