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海上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而国际海上交通安全又是海上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围绕海上安全所形成的国家权利与利益是国家海洋权益的一部分。相较于国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是集体安全保障机制,将集体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国际海上安全秩序、国家的对外行为和国家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以集体强制力为后盾。但是,在国际关系中以“个体”或“个体联盟”保障国际海上交通安全,显然不如法治化的国际机制稳定,以国际法治的方式保障国际海上交通安全才能实现海洋领域国际关系的合理化与有序化。但是,不得不承认,法律不能解决所有安全保障问题,国际秩序的演变、国家海上权力的扩张、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滋长都会左右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对海洋自由、海权的关切和讨论依然影响着国际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近年来,中国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总体国家安全观”“海洋命运共同体”等理念,其中蕴含着当代中国对海权的理解和诠释,而这些战略部署或理念也从不同视角表达了中国对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认识。
作者简介
马金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国际海洋法、国际海事法。在《国际法研究》、《社会科学》、《法学杂志》、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Journal of East Asia & International Law等中外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被中央有关部门采纳的内部研究报告八十余篇,并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信息一等奖、三等奖。主持或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