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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区域合作机制的模式及理论解释

文章摘要

对于作为经贸新议题的竞争议题,国际社会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同区域组织的经济一体化程度不同,其设置的竞争法合作机制也不同。但是,透过不同的区域竞争法合作条款,我们可以发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与竞争法合作机制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换言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创制何种竞争法合作机制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有其内在规律。为了进一步探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构建竞争法合作机制的内在规律,有必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竞争法区域合作机制进行划分和归类。实证考察发现,竞争法区域合作机制的主要差异在于经济一体化程度及竞争主权让渡程度不同。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程度越高,成员国竞争主权让渡越多,竞争法区域合作机制的效力就越强。因此,笔者以区域竞争法机制的合作程度、成员国竞争主权让渡程度以及区域竞争法机制的效力程度为标准,将竞争法区域合作机制划分为经济宪政模式(超主权国家模式)、硬法模式、软法模式和竞争文化协调模式四种模式。在竞争法区域合作机制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要通过竞争规则的条文,将视野扩展到创设竞争法合作机制背后的经济和社会基础,采取学科交叉的方法,借助经济学和国际关系学的理论解答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四种竞争法区域合作机制的模式各具什么特征?第二,如何从理论上合理解释四种模式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基础?第三,为什么不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选择不同的合作模式?第四,四种合作模式之间的关系如何?相互之间如何演变?
作者简介
骆旭旭: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和参与“一带一路的自由贸易协定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问题研究”“自然垄断产业的管制与反垄断法平衡机制研究”等10多个教育部和省市级课题,在《国际经济法学刊》《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反垄断法、数据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