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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区域合作机制的实证考察

文章摘要

一方面,由于现阶段的经济一体化程度、经济水平及竞争法观念的差异,构建一个统一的国际多边竞争法机制的条件不成就;另一方面,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区域内竞争文化和观念更易磨合,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部分替代WTO而成为国际竞争规则的主要谈判场所。构建国际竞争法机制的可行路径是先区域、后多边。晚近区域贸易协定都纳入了竞争议题。因此,有必要对区域竞争法机制的现状进行实证研究,以便更好地分析区域竞争法机制的发展趋势。区域经济组织增多已成为近年来国际关系领域的主要变化之一。实际上,所有国家都是区域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很多国家不止隶属于一个区域经济组织。晚近建立的区域经济组织大多构建了区域竞争法机制。为了进一步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竞争法机制,本文对现有主要区域经济组织的区域竞争法机制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区域竞争法机制的现状。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以成员的经济水平差异为标准,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划分为由发达国家建立的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和由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南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大,不同类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协议)的经济效应不同,因此不同类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构建的竞争法机制的模式和内容也不相同。即使在同一种类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由于成员的文化、制度、传统不同,其各自构建的竞争法机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主要从实证的角度对三种类型的主要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竞争法机制进行研究,试图窥斑见豹,比较其特点并归纳区域竞争法机制模式。

作者简介
骆旭旭: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和参与“一带一路的自由贸易协定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问题研究”“自然垄断产业的管制与反垄断法平衡机制研究”等10多个教育部和省市级课题,在《国际经济法学刊》《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反垄断法、数据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