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国际经济自由化发展并非自发完善的进程,必然会带来市场垄断困境。一方面,国际经济市场竞争机制会受到私人垄断力量的限制,减损国际经济自由化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国际经济自由化带来的不公平现象也动摇了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全球化的憧憬。理论上,摆脱这种困境的方式就是在国际社会进行经济立宪,构建国际竞争法机制,以解决国际经济自由化之后出现的国际垄断问题。构建国际竞争法机制不仅取决于制度需求,而且更受制于国际竞争法机制的制度供给能力。本文分析国际社会是否有能力提供国际竞争法制度,以及国际社会供给有效国际竞争法制度的可行路径。本文第一节首先分析国际社会现状下,构建一个全球统一的国际多边竞争机制是否可行。早在二战结束后的《哈瓦那宪章》中,国际社会就设计了多边竞争规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共体等成员也积极推动在WTO中纳入竞争议题。WTO成立后的新加坡会议,更是将竞争议题作为研究的新议题之一。但是,迄今为止,构建国际多边竞争法机制的尝试都没有成功。构建国际多边竞争法机制的失败经验要求国际社会采取其他路径。国际社会一直存在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两种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路径。本文在第二节论述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之间的关系及WTO中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并提出构建国际竞争法机制的可行路径。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国际竞争规则的主要博弈和谈判平台,国际竞争法机制的构建路径是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竞争法机制逐步走向多边国际竞争法机制。
作者简介
骆旭旭: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和参与“一带一路的自由贸易协定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问题研究”“自然垄断产业的管制与反垄断法平衡机制研究”等10多个教育部和省市级课题,在《国际经济法学刊》《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反垄断法、数据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