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竞争法历史不长,它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为了维护自由竞争而出现的政府管制性法律。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无疑,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制定和执行竞争法的社会经济背景及物质基础。特别是,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由于私人垄断权力对自由竞争机制的限制与破坏,出台竞争法以限制私人经济权力对市场自由竞争的破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市场经济是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形态,因此维护自由竞争机制对于市场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根据经济学理论,一个放任自由的市场必然走向垄断。垄断的产生会破坏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市场的自发机制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通过竞争法和其他行政管理手段恢复市场的良好竞争秩序。也就是说,一个自由的市场秩序需要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竞争法保驾护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国内竞争法机制,以维护本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这个意义上分析,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保护经济秩序的根本性作用。经济法学者将竞争法视为市场经济的经济宪法。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的经济宪法,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结构,保障市场的自由竞争等。晚近,新自由主义理论勃兴,经济新自由主义思想扩展到全球。在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影响下,一方面,市场经济国家进一步放松对本国经济的行政管制;另一方面,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此同时,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革命的基础上,由贸易自由化引发的国际经济自由化浪潮带动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加速了国际经济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市场扩展到全球范围,国际社会逐步形成产业链分工合作的统一全球市场。但是,对国际社会是否需要建立以及建立何种模式的国际竞争法机制却存在不同的观点。这种争论主要根源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新加坡会议中,WTO曾成立竞争议题的工作小组对国际竞争规则进行研究。但是,在坎昆会议宣布中止竞争议题的谈判后,国际社会在构建国际多边竞争法机制方面的进程缓慢。结合国际多边竞争机制的历史发展进程,本章首先从理论上论证国际社会对于国际竞争法机制的制度需求。
作者简介
骆旭旭: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和参与“一带一路的自由贸易协定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问题研究”“自然垄断产业的管制与反垄断法平衡机制研究”等10多个教育部和省市级课题,在《国际经济法学刊》《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反垄断法、数据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