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数据开放进程的日益深入,以公共数据为基础的大数据产业在不断发展,公共数据立法已成为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点制度建设方向。在《数据安全法》出台前,贵州、浙江、上海等地在公共数据开放立法方面进行了非常有益的立法探索,这些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数据安全法》针对政务(公共)数据开放制度进行法律确认和专门规范。《数据安全法》出台后,各地公共数据开放立法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公共数据开放的立法方案至少包括了公共数据开放专门立法模式、公共数据专门立法模式、数据综合立法模式、数字经济立法模式等。《数据安全法》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确认,为中国公共数据开放奠定了法律基础,而地方立法则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制度保障。展望未来,公共数据开放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制度的实施体系、探索构建公共数据权属制度、健全完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