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目前世界各国的能源资源产权制度各式各样,具体模式也不尽相同。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三国的能源资源所有权分属于联邦政府、州(省)政府和私人所有,而能源资源所属土地所有者对其拥有使用、处置和管理权。在欧洲大陆(如法国、德国),能源资源的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能源资源的产权由政府授予勘察者或开发利用者,被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对其拥有占有、使用、支配、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巴西、智利、墨西哥和印度等国明确规定能源资源是国家或全民的财富。它既不属于国家财产中的公产,也不属于个人私产,国家对能源资源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同时设立国营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并将能源资源的产权授予这些国营企业,由它们全权进行能源资源的勘察、开发、利用和处理。本章通过对国外能源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比较研究,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可借鉴的能源资源产权制度安排,为完善中国能源资源产权制度提供借鉴和依据。
作者简介
冯涛:1956年10月出生,经济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券研究所所长,曾任经济与金融学院副院长。1992年获第三届霍英东教育基金奖,1997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省部级项目10余项,在《经济学(季刊)》《经济学家》《经济学动态》《金融研究》《财贸经济》《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等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100多篇。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金融投资理论与货币政策、经济转型、能源转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