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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的公私合作与行政法规制

文章摘要

既往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过于强调政府的作用,忽视了私主体及公私合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功能。私合作主体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一方面体现了公私合作的优势,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公私合作应对仍存在问题,包括法律规范不足等因素导致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私主体的参与度较低且实效不高、权利保障不足等,需进行相应的完善和法律规制。在突发公共事件公私合作行政法规制措施的完善中,应建立健全协同合作法律原则、灵活性法律原则、快速高效法律原则等法律原则,细化和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中公私合作的边界与责任,简化公私合作的行政程序规则,完善公私合作的绩效评估规则等法律规则,共享信息保障私合作主体知情权,保障私合作主体的财产权及人身权,平等对待私合作主体并给予其适当行政奖励等以切实维护私合作主体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应完善公私合作主体间纠纷解决方式、第三方利益受损时的权利救济等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公私合作争议的解决机制等。同时可以突发公共事件中公私合作与行政法规制的完善为契机,丰富我国公私合作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简介
翟翌:翟翌,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大学法学院政府规制与公共政策法治研究所所长。
王慧:王慧,重庆大学法学院政府规制与公共政策法治研究所研究人员,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