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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控制的范围、对象、模式与制度

文章摘要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法律控制,在人工智能的研究、设计、生产、使用、销毁、监督六个领域里都需要进行法律控制。法律控制的直接对象是人,包括人工智能的研究者、设计者、生产者、使用者、销毁者及监督者,间接对象是人工智能。我们呼吁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控制共识,形成“一元目标+多元主体+多元手段”的协同法律控制网络,以法律作为人工智能的终极控制手段,建构独立的法律规范形式,打造全面快捷的监管机制和责任机制,建构一体化的人工智能系统工程,由联合国制定人工智能和平利用的国际公约。在法律制度层面,建构国家责任制度、国家间合作制度、信息报备公开制度、限制人工智能成为主体制度、特殊约定责任及赔偿制度、质疑阻却制度、禁止和销毁制度、人工智能责任追究制度、终极人工决策制度、投诉人工回复制度。

作者简介
田文利:田文利(1968~ )女,汉族,河北人,法学博士,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哲学与法伦理学。
刘帆:刘帆(1968~ )男,汉族,辽宁人,辽河油田石油技术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人工智能,哲学,基督教思想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