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和算法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异军突起,渐趋成为网络社会中的关键节点和基础设施。网络平台的崛起,既促进了创新能力的提升和消费者的多元选择,又加速了商业模式的更迭和治理模式的变革,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但与此同时,海量的数据内容、隐蔽性和虚拟性的交易方式、信息不对称和平台负外部性的交易风险也使得网络平台成为各类问题的温床,诸如平台垄断、恶性竞争、网络谣言、信息泄露、道德风险、侵犯隐私等问题层出不穷。据《2019年互联网平台治理研究报告》,我国近三年来网络平台的违法案件数量和网络购物的投诉量逐年递增,同时网络平台中违法信息和虚假广告等也出现跳跃式增长。面对网络平台出现的诸多问题,如何有效维护平台内部秩序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维系网络平台内部秩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规制,即政府机关利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维护网络平台内部秩序;二是自我规制,即网络平台通过平台规则和网络社会规范维护平台秩序。我国既有的经验是主要依靠政府规制,而在网络平台崛起后,由于网络平台兼具市场和企业的双重属性,网络平台对平台用户就具有较好的规制作用。由此,网络平台治理就可以依靠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双重方式。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的制度资源并不相同,政府规制所依托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自我规制所依据的平台规则与网络社会规范之间既有制度边界,又存在制度合作的空间,为此就需要将三者进行制度优化,找到合适的治理路径,从而既能保障平台内部秩序和社会福祉,同时又能维护网络自由,促进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