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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环境法》(1994年第4号法)

文章摘要

(2009年第9号法修订)以埃及人民和共和国总统的名义,埃及人民议会批准并颁布以下法律。第一条在不影响特别法规定的情形下,环境保护适用本法所附条款。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三年内,国内企业应当根据本法规定进行调整。调整期内,不影响1982年第48号关于保护尼罗河及相关水道环境法律的适用效力。内阁在必要时,且确信已依据本法严格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环境事务部部长建议,决定延长不超过两年的调整期。第二条总理应当根据环境事务部部长经咨询环境事务署理事会(the Environmental Affairs Agency)[1]所提出的建议,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颁布实施条例。各部部长在不违背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前款所述期限内,依据职责范围颁布执行本法第二篇所需的各项比率。第三条1968年第72号法律关于防治海洋石油污染条款,及其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其他条款,特此废止。第四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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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蕊:
方晓庆:
张小虎:
洪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