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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的独立性问题与中国因应——以佩希斯坦案为中心

文章摘要

自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以来,该院的独立性一直得到包括瑞士联邦法院在内的众多法院的肯定。然而近期审理佩希斯坦案的慕尼黑高级法院却对此提出严重质疑,拒绝承认国际体育仲裁裁决。表面上法院将矛头指向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仲裁员名册确立以及在首席仲裁员指定上的独立性,实际上更为关键的原因在于主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日常行政事务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由体育组织任命,此种制度上的内在缺陷难以保证其公正行事。晚近《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的修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有所改进,但仍未触及问题的根源,未来应进一步理顺该院与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由此在建构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时,同样应强化其独立性设计,特别要关注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防止体育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因系统性的偏见对体育组织发生利益倾向。
作者简介
董金鑫:董金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副教授,国际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