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其中第74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第142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从制度的实践效果来看,该制度在我国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原因有经济环境的变迁、两种类型公司的自身特点不同以及立法技术缺陷的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争议和认定困难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例中,如关于“异议股东”资格、“主要财产”、“合理价格”、“连续五年盈利未分配利润”、“章程能否约定其他情形”五个要件的认定存在的争议。这些争议焦点在实践中认定不一,统计数据显示基本都存在几种认定方法,本文通过分析和比较甄选了合理的认定标准,以供司法实践参考,并据此提出了必要的法律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
杨姗:杨姗,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张嫚:张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